倘若在结婚前,父母明确代表嫁妆属于对女儿一方的赠与,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倘若是办理结婚登记后,配送的嫁妆且没有明确约定是对女方的赠与,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认定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于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于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全部;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代表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代表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联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全部,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源于职工的劳动人事联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全部权而且同意竞价获得的,应该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钱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另外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实行分割。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一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外一方获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形、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形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全部的房屋实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全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外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全部权人折价补偿另外一方;实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外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度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