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了不能不收,由于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收房的时间,若业主迟迟未遵循合同上规定的收房时间来收房,就视为违约行为,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业主因自身原因没办法马上去收房,可以委托家人、朋友等去办理。同样的,倘若到了收房时间,开发商仍不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商也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情形下可以拒绝收房
1、未获得《住宅质量保障书》、《住宅使用使用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3个月交房的。按照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该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构造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遵循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售卖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构造未经买家认可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商品房的构造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查机构核验,房屋主体构造质量确实不合格的。因房屋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构造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房屋质量问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连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供给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