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登记应该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登记机构就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该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允许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允许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居住权办理的流程
1、预备材料。需要供给房屋全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居住权协议书(须经过公证)、双方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状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有关正明材料。
2、办理公证
房屋居住权协议书需要经过公证,可以抉择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花费遵循当地标准收取。
3、办理登记手续
在公证完成后,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有关花费并提交上述预备好的材料。
4、领取证书
经过登记核审后,房屋居住权证书将会在1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领取时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是什么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全部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由于居住权主要是为源于婚姻、家庭联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关系到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样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非法人团体不能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拥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形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制约,应该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大多数拥有长时间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至关重要特征。居住权由于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理所当然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若是没有约定的话,应该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类型期限的长时间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该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由于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理所当然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且,居住权不允许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说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