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用房全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全部。
按照《中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一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一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一共有。
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允许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形负有监管责任,如发觉被损害表现,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开发商为什么要做小区社区用房
1、原因主要是为社区住户供给饮食、娱乐、购物、文化、交流等便利的服务。每一个项目都会要求遵循建筑面积配比一定的社区用房,每一个地区的比例规定有差别。主要是用作物业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由于他是计入公摊面积的,不能独立办产权。
2、社区配套用房,尽管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但是其依然有着独立的房产资格。社区配套用房也是有业主,也是有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
3、社区服务用房,即社区公房,是社区居民可以放松身心,寻求公共服务的场所。社区公房包含社区办公室(就业*服务大厅)、文化图书馆、体育活动室、派出所和卫生服务店、房屋修理站、其它老年人日托站、残疾人康复站等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房。
4、社区有权维护社区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允许擅自出租、出售或收取。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公共住房的使用实行监督。若是发觉损害,他们有权命令他们停止损害。